社会企业(social enterprise),是从英国兴起的企业型态,目前并无统一的定义。概括而言,社会企业就是其投资主要用于企业本身或者社会。与一般其他私有企业不同的是,它不只是为了股东或者企业的拥有者谋取最大的利润而运作。社会企业的目的是解决社会问题,而不是纯粹为了盈利,所得利润有限制的用于分红,而不是追求最大利益。
1920 日治时期年代,施干于艋舺创立「爱爱寮」,以收容乞丐为主,教导乞丐学习手工业,彻底脱离乞丐这身分。1970 年代中期穆罕默德‧ 尤努斯(Muhammad Yunus)在孟加拉成立了提供穷人小额贷款的格拉明银行(Grameen Bank),微型信贷的创新模式自此在全世界造成极大的影响力,尤努斯更于2006年得到诺贝尔和平奖的的肯定。
因为有他们那样最原始单纯的想法,国际间慢慢出现型态更多元的「社会企业」,因为有更多人不计辛劳与回馈地投入,台湾的社会企业在近年有还不错的发展趋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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